选择仲裁的原因主要在于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这些优势使得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受欢迎和有效的手段。以下是选择仲裁的几个主要原因:
当事人意思自治
仲裁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使用的语言和适用的法律,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灵活度和自由度。
专家断案
仲裁员队伍由多个领域的专家组成,包括法律、国际贸易、房地产、金融、知识产权等,这保证了裁决的准确性和解决纠纷的高质量。
信息保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妨碍其正常的商业运作。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能再要求变更裁决书或再提起诉讼,这为争议解决提供了确定性。
广泛的执行力
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并且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仲裁裁决书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程序简便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费用低廉
由于没有二审或再审程序,仲裁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权威公正
仲裁员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易于执行
仲裁裁决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仲裁因其灵活性、保密性、专业性和广泛的执行力等优点,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