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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4 16:39:00    

鲁网4月24日讯济南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某某与济南某水处理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杭某某系“海德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20年,原告因发现某水处理公司存在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某水处理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后双方于2020年11月10日签订《协议书》,某水处理公司承诺将涉及侵权的商品、标识、包装箱等清理完毕,如再次侵权赔偿原告200万元。2023年,原告主张某水处理公司和某设备公司再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产品,应当依据200万元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水处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某水处理公司存在再次侵权行为,应当依照该协议书约定内容确定赔偿金额。2023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水处理公司及其一人股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2024年5月24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简析】

因商标侵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再次侵权时的赔偿条款,侵权人无视和解协议再次侵权的,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确定赔偿数额。本案展现了坚决打击知识产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力度,切实履行严格保护,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应有的价值,以高质量司法保障公平透明营商环境。同时本案强调经营主体应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依法合规经营,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赵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刘某某购买某知名品牌二手机顶盒和假冒该知名注册商标的机顶盒新外壳。被告人林某明知赵某、刘某某制售假冒机顶盒,仍向其出售假冒该商标的包装盒、标签。在未经品牌官方授权的情况下,赵某刷机更改二手机顶盒系统,更换假冒外盒,贴上假冒标签,装入假冒新包装盒内并销售。赵某、刘某某非法销售金额119万余元,林某非法销售金额16万余元。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赵某、刘某某、林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某、林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2月24日,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简析】

注册商标不仅是品牌价值的载体,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司法机关对此类假冒商标行为的依法打击,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为泉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

3.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胡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起,胡某某与丈夫程某某共谋,从非法渠道购入印有“立邦”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冒牌涂料桶及空白桶盖,在某地小作坊内自行在桶盖上印制“立邦”标识的注册商标图案,配以提手组装后对外销售。程某某于2022年被重庆某地办案机关打击处理,胡某某仍继续组装、销售上述涂料桶,非法经营金额达49万余元。2023年11月,胡某某被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抓获,现场查获假冒的“立邦”等品牌注册商标标识把手等物品价值32万余元。上述涂料桶被销售至黄某某等人处,黄某某伙同其子黄某在天桥区将自行生产的乳胶漆灌入上述涂料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额17万余元。

钢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黄某某、黄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向钢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27日,钢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案例简析】

本案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明晰犯罪金额认定标准,深挖上下游犯罪,实现从包装到生产销售的全链条精准打击。对侵犯涉外商标犯罪行为的打击,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起到积极作用。

4.济南市公安局破获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侵权企业系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材料领军企业,其核心技术经多年研发突破,涉及重大商业利益。公安机关获取违法线索后,市公安局食药环森支队会同章丘分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分析研判,依法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系同行以“利诱”的方式勾结在职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产品配方的情形,并第一时间组织委托第三方对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进行价值评估鉴定。2023年5月8日至10日,专案组兵分多路同步组织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打掉犯罪团伙2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离职后,通过收买在职员工宋某某等人非法获取技术信息,再转售他人或非法披露给多个公司使用牟利,导致被侵权企业的原客户毁约。2024年9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判决,该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简析】

本案涉及三省四市,揭示并遏制了组织化、链条化商业秘密犯罪模式,其犯罪行为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证据易缺失的特点。该案的侦破,及时斩断以“利诱”方式勾结关键岗位员工违反保密约定、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犯罪链条,有效避免了损失的扩大。本案亦帮助企业发现管理漏洞,建立科学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全面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本案不仅是单一犯罪事件的处置,更是司法机关、企业与行业协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的范例。济南市公安局充分发挥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等创新警务理念,推动与多部门建立全国首个“商业秘密联动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企业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5.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文化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盗版中学教辅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辖区某中学家委会家长举报,反映家委会从某文化科技公司统一购买的教辅材料印制粗糙、字迹模糊,怀疑是盗版。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涉事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认其销售盗版图书的事实。执法人员从王某手机微信中调出其与某中学九年级各班家委会家长联系销售盗版图书的聊天记录及收款转账记录。为避免扩大该起事件的不良影响,执法人员组织涉事公司与中学领导进行了会面,涉事公司诚恳道歉,收回410本盗版图书,并重新加急采购410本正版图书下发给学生。1月26日,执法人员在该中学传达室对410本涉案图书予以扣押。2月20日,经鉴定,扣押的涉案图书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当事人发行侵权盗版出版物410本,违法经营额24108元,违法所得5960元。

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2024年3月29日,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410本、没收违法所得596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近年来,为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济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大力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治理,突出涉未成年人教材教辅及工具书的集中整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某文化科技公司利用学校家委会的熟悉与信任销售盗版教辅图书,损害了家长学生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该起案件的查办,有力维护了济南图书出版市场的稳定有序。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在严格遵守法理的情况下不失人情,最大限度保障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良好的工作思路。

6.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宁波某铜阀门有限公司是第1219573号商标的商标权人,2024年4月17日,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章丘区明水古城西侧建筑工地在建的中央空调工程使用的阀门涉嫌侵权。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一在建中央空调工程使用“埃美柯”各类型、型号阀门共计54个,均标有商标标志。上述阀门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侵权商品。

商标标志

2024年5月24日,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54个、没收违法所得11371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在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向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调解请求后,经调解达成一致,侵权方山东格某有限公司向被侵权方宁波某铜阀门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万元作为侵权赔偿,已履行赔偿协议。

【案例简析】

本案为促进行政查处与民事赔偿的有机衔接提供了借鉴意义。行政查处虽可制止违法行为,但无法直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及时进行行政查处的同时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不仅使违法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也显著降低了受害者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尊重,推动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7.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来自上海的申请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调查研判后开庭审理。按照维权惯例,下达裁决决定后请求人一般会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为提高请求人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同时帮助被请求人解除诉讼顾虑,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赔偿问题。7月19日,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议组应双方当事人请求组织行政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以授权合作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8月8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有效解决了专利侵权纠纷。结案后,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协议约定开展回访监督,确保了协议约定内容的履行。

【案例简析】

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一是创新纠纷解决模式,提升处理效能。突破传统维权惯例,将行政调解的高效性与司法确认的权威性相结合,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站式”解决方案,缩短了纠纷处理周期,避免当事人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二是降低维权成本,保障当事人权益。既减少了请求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赔偿责任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又消除了被请求人的诉讼顾虑,以授权合作达成调解协议,实现双方共赢。三是强化协议履行保障,维护司法权威。经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为当事人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构建了“调解—确认—执行监督”的完整闭环,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与法律尊严。

8.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济南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龙井茶”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5612284号,商标注册人是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7日对济南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淘宝网名为“某茗茶总店”的店铺销售标有“龙井茶”标识的茶叶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许可证明材料,涉嫌侵犯“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未经许可委托生产销售标注“龙井茶”标识茶叶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33.11元、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使用与地理标志商标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等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声誉,更构成对原产地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侵害,同时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力度,既构建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切实维护了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法定权益,通过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9.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4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济南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却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涉及帮助客户撰写专利申请材料、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代为缴纳申请费、收发专利通知书等工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获得专利代理资质却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以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无专利代理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024年2月21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855元、罚款328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析】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专利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以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全面查处行业内无资质专利代理、非正常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了专利代理违法现象的发生,营造了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专利代理行业朝着健康快速的方向发展,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10.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商标欺诈与合同撤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申请人(个体工商户)与被申请人(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某品牌合作协议》,约定申请人支付合作费及购买设备款,被申请人许可申请人使用“某品牌”商标,提供经营指导及物料采购服务。但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履行合同,申请人遂于2024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合作费及设备款。

济南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合同效力、合作费及设备款返还问题。关于撤销事由,经仲裁庭审查,“某品牌”并非注册商标,亦不是授权人拥有的其他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标识,且被申请人未主动披露“某品牌”未注册的事实,构成“以积极行为掩盖权利瑕疵”;申请人基于对注册商标授权合法性的信赖签订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欺诈。关于合同效力及合作费返还问题,由于被申请人采取欺诈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收取的合作费因合同被撤销丧失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关于设备款争议,仲裁庭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被申请人已证明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申请人虽主张返还设备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返还设备的事实,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24年7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某品牌合作协议》,被申请人返还合作费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简析】

仲裁庭采用“注册商标真实性核查+格式合同风险提示”的双重审查机制,针对格式合同中隐蔽性欺诈行为,通过主动核查商标注册信息,快速厘清事实,提升纠纷解决效率。本案也为中小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提供风险防范范例,强调签约前核实商标权属的必要性。本案通过仲裁高效维护受欺诈方权益,彰显仲裁在商事纠纷中的专业性与灵活性,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诚信经营提供了典型范例。(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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