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员工仲裁的步骤如下:
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建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调查和证据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确定主要争议焦点,并为下一次调解或裁决做准备。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仲裁庭审主要有调查阶段、质证阶段、辩论阶段,最后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