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两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作为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收受贿赂5.6亿余元,造成所在公司巨额经济损失,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一亿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共同收取“业务提成”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燕某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总经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被告人孙某系某控股公司董事,负责联系金融机构。2014年,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另案处理)为与某控股公司就应收账款债权业务达成合作,提出按照融资金额的5%向燕某、孙某支付“业务提成”。燕某、孙某同意,并约定由二人均分“业务提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查、应收账款回款路径与合同约定不符、财产确权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多次帮助审批通过。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出席董事会表决过程中,专门出面予以解释。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燕某、孙某二人共同收取“业务提成”共计5.6亿余元。
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亿元;对燕某、孙某犯罪所得5.6亿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燕某、孙某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