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房屋质量问题: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未能按时交房,物业费应由开发商缴纳。
未交房:
物业费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算,如果开发商延迟通知,则延迟期间物业费可拒交。
未签订合同:
如果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服务质量不达标: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业主可以拒交这部分费用。
未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无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租赁合同中注明物业费由租户承担:
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并且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物业费由租户承担,则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需要注意的是,拒交物业费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并且应遵循法律程序。如果业主有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能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