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平阳一小区业主却擅自对新房卫生间下水管道进行改造,结果引发楼下邻居不满而对簿公堂。
曾某与孙某是平阳某小区相邻的上下两层住户。2019年下半年,曾某在对其所有的小区6幢1单元802室房屋进行装修时,未经楼下邻居孙某的同意,擅自委托装修师傅对孙某所有的702室房屋卫生间顶部的下水管道走线进行了改道。同时,还对卫生间顶部的墙体进行了钻孔打洞,改变了卫生间的原有空间结构。
孙某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了这一擅自改道的问题,随即向平阳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孙某作为上下层住户,应当公平合理地改造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结构,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房屋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然而,曾某在装修房屋时,却未征得孙某的同意,擅自将孙某房屋卫生间顶部的下水管道进行改道,对孙某使用卫生间的效果与居住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此外,曾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其行为也违反了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法院指出,小区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小区物业管理规约是关于物业管理、业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违背小区公共契约的行为习惯如得不到有效制止,可能会引发其他业主纷纷效仿,不利于小区整体和谐稳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曾某对孙某所有的卫生间顶部下水管道的改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
【法官提醒】
房屋装修对每个家庭而言都至关重要。然而,若为图一时之便,未经他人许可私自改动下水管道,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邻里和谐,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潜在风险,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业主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记者赵小娴
通讯员陈碧 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