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以下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如果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必需的生活费用按照该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这些物品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子女能够继续接受教育。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这些物品通常受到法律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这些物品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和医疗需求。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这些物品通常具有个人荣誉性质,不应被作为财产进行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些财产因其特殊性质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而受到保护。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这些资金用于确保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法律明确禁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为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法院不能随意查封或扣划。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这些资金专门用于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法院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处置。
国库库款。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支配权归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动用。
综上所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不侵犯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