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当主要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虽然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不当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案件处理不当
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依职权的行政案件处理不当
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视而不见,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
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在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中。
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的派生义务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
行政违法行为
吸毒、违规建设建筑、偷税、逃避追缴税款、抗税行为等。
行政主体越权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行政行为做出超过时效、在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保障相关人的参与权等。
行政不当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当行为发生的领域,分为公安管理、民政管理、环保管理等不同行政领域的行政不当。
根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容,分为对象不当、客体不当、时间不当、地点不当。
根据自由裁量行为的性质,分为权利赋予不当和义务科以不当,包括权利赋予对象不当、权利赋予量不当、义务科以对象不当和义务科以量不当。
这些行为都体现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的不当行为,可能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纠正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