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不宣判可能有以下原因: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要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或者离婚理由不充分,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证据不足:
离婚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分居满一定期限、对方有重大过错等。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定时期的保护: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可能会选择不判离婚。
原告撤诉: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态度发生转变,选择撤诉处理,也会直接造成不判离的后果。
其他特殊情况:
例如,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配偶不同意,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可能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