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证的机关是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办理地点根据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
必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建议您在办理收养证前,先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收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