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简称“国企”,是指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些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企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既具有商业性质,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政治任务。国企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国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中央企业,又称中央直属企业、中央管理企业,简称央企,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其授权的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央企通常是隶属国资委管理的特大型企业,还有一些其他直管的中央企业。
2. 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例如某省建筑集团等。
国有企业的特点包括:
1. 国有性: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2. 公益性: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形式。
3. 商业性:国有企业同时具有营利法人的特点,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并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