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访息诉”是指 信访人针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主动向有关机关表明意愿,请求停止信访活动的行为。这一定义强调了信访人的主动性和对法定途径的尊重。
具体来说,停访息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自愿性:
信访人主动请求停止信访活动,而不是被动地被要求停止。
法定途径:
信访事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而不是通过信访途径。
请求停止:
信访人向有关机关表明意愿,请求停止进一步的信访活动。
不再就同一事项信访:
信访人承诺不再就同一事项进行信访,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此外,停访息诉还可以通过签订停诉息访承诺书或停访息诉协议书等形式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并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法律诉讼。
综上所述,停访息诉是信访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主动请求并承诺停止通过法定途径进行信访活动的一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