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抽象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行政立法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
2.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3. 羁束行政行为: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
4. 自由裁量行为: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时还需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决定。
5. 要式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6. 不要式行政行为: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7. 执行性抽象行政行为:政府机关直接执行一些法律相关规则规章的行为。
8. 补充性抽象行政行为:政府机关在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补充一些相关信息的行为。
9. 自主性抽象行政行为:政府机关在一定的范围内直接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和不可诉性。它们通常是为了规范某一类行为或活动,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