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逝世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享受以下补助:
烈士褒扬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如果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则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对于不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属,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丧葬补助费
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特别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除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定期抚恤金
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还可定期领取一定的抚恤金。
这些补助旨在抚慰烈属的心灵创伤,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体现国家对烈士及其家属的尊重和关爱。具体的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可能会随国家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建议及时关注最新的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