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是指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行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包括仲裁员等。
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枉法仲裁罪的刑罚为:
情节严重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机关对仲裁员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包括枉法仲裁罪。
综上所述,枉法仲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在仲裁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和事实,损害了仲裁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刑罚,以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