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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收购盗墓所得青铜器 西安一古玩店老板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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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古玩店老板“胖小刘”(刘某)以2000万元价格收购盗墓团伙从商周时期古墓葬中盗得的多件青铜器,他以为,就算查到自己,只要拒不承认、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就难以受到法律的严惩。随着一个个盗墓分子的落网、供述,以及司法机关奋力完善的完整证据链,这位幕后老板“胖小刘”的罪行也终于浮出水面。

多次收购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

古玩店老板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近期,随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这起刘某倒卖文物,梁某、陈某盗掘古墓葬案落下帷幕。2014年10月至2020年5月,梁某、陈某伙同多人,多次趁夜间前往陕西清涧县、吴起县多个村庄,采用人工“下挖盗洞”,再用编织袋、绳索、吊链往外运土的方式盗掘多座古墓葬,盗得青铜带钩、青铜鼎、青铜编钟、青铜禁(小长桌)各1件,琉璃珠2颗,玉器、绿松石共8件,玉环4件,玉簪2件,玉圭1件。经陕西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被盗掘墓葬涉及商周、战国-秦汉时期的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刘某在西安市开设古玩店,多次收购被告人梁某、陈某及其他盗墓分子盗掘的文物,到案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涉案文物难以追回。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文物系盗墓所得仍予以买卖,其收购的三件青铜器属于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且倒卖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案涉文物难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难以弥补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倒卖文物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梁某、陈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进行盗掘,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梁某、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判令梁某、陈某赔偿文物修复费用2万余元。2025年3月27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一审判决。案件前后跨越10余年之久,在司法机关介入文物保护的过程中,遇到哪些困难和难题?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诸多细节。

三件青铜器卖了2000万元

分赃后买车、买房、搞投资

据盗墓分子贺某供述,2014年农历十月,他带着自己焊接的“探条”,在陕北清涧县高杰村镇瓦窑沟附近的山上探墓时发现了一处古墓,并先后约来“同行”梁某、苏某等人前来查看,同伙在使用探杆、握把和钻头探墓六七天时间后确定了墓点。“轮流开挖、吊土,连续挖了三晚上。第二天晚上就挖到了一件青铜鼎,接着往下挖,又挖到一件青铜编钟、一件青铜禁(小长桌)……”贺某供述,当时大家聚在一起商量,只要有人出价2000万,就把这三件文物卖掉。同伴苏某不久后联系到“胖小刘”,对方前往清涧县验货后确认无误便以2000万元的价格收了涉案文物。据贺某同伙供述,“胖小刘”支付的这笔钱被他们分成了12份,每份165万元,另给贺某家里面分了10万的封口费,还剩10万元由三位主要的盗墓分子分了。拿到钱后,他们有的人换了车,有的做起了工程,有的搞起了投资,有的则在西安全款买了房……至于这些文物之后是如何被“胖小刘”处置的,他们并不清楚。从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内容,记者了解到,古玩店老板刘某在“倒卖文物”上实则是一位“惯犯”。刘某2009年7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21年2月2日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2年12月31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局延安公安处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2月4日被逮捕。

买家拒不承认收购青铜器

手绘图案、混同辨认等还原案发细节

“案件时间跨度长,加上刘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文物可能早已被销赃……”一位参与本案审理的法官告诉记者,刘某认为司法机关无法掌握其犯罪的确凿证据,一口咬定自己对于三件来自清涧县的青铜器不知情,也未参与。一审法院判决后,刘某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称其并未收购青铜器,案发时间其并未去过案发地点……对于刘某的回答,司法机关早已预料到并就该部分事实的审查、认定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进行研判。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有同案犯多人先期的供述和指认照片均可以印证刘某收购了盗掘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铜器,且同案犯贺某、苏某对其所盗掘的三件青铜器进行了手绘图片,同时经贺某、苏某、朱某混同辨认,三人均指认上诉人刘某收购了三人所盗掘的三件青铜器。同时结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联系上诉人刘某收购青铜器交易的细节以及同案犯梁某、朱某分赃后的银行存款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刘某收购了古墓葬所得的三件青铜器。经陕西省文物鉴定中心根据现场情况评估,案涉墓葬不存在和近现代其他墓葬叠加的情况,且被盗青铜器与之后抢救性挖掘出土的文物具有同期性,从该墓葬相同深度范围与盗掘墓葬范围一致性,在排除墓葬叠加可能的情况下,被盗掘的三件青铜器虽未有实物在案佐证,但据在案证据证实的基础事实可认定从该墓葬中盗掘的青铜器属于具有极高的艺术、科学、历史价值的文物。原审法院结合被盗墓葬的整体考古鉴定评估意见,对被盗掘的三件青铜器认定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并无不妥。

拒不交代文物下落致难以追回

造成重大损失且难以弥补

记者获悉,本案案发地是目前仅次于殷墟的商代高等级贵族墓地,是近年来商代考古的重大发现,被盗古墓葬所属的陕西清涧寨沟遗址入选“2023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其规模巨大、遗存丰富、要素齐全,凸显出商代北方黄土梁峁地带方国中心聚落遗址“多峁一体”的分布特征。考古部门表示,寨沟遗址及附近区域的考古发现揭示出商代晚期陕北地区高度发达的青铜文明,对探讨陕北地区商代方国政治地理结构、了解殷墟时期中原与边陲地区文化交流与互动提供了非常珍贵的资料,具有重要意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西安市长期经营古玩店,对文物的识别能力高于普通公众,其明知是其他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犯罪所获取的文物,而向其他被告人收购所盗掘获取的文物,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刘某曾多次购买了盗掘所得的文物,且刘某到案后拒不交代文物下落,足以认定刘某具有牟利的目的。另外,刘某收购的文物均属于具有极高的艺术、科学、历史价值的文物,其收购文物交易数额巨大,高达2000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拒不交代文物下落,导致案涉文物难以追回,造成重大且难以弥补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原审法院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无不妥。结合刘某还有多次文物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法院量刑适当。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盗墓和倒卖出土文物行为触犯哪些法律?将受到哪些处罚?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琪轩介绍,我国《刑法》《文物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和倒卖文物等妨害文物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文物犯罪呈现出团伙性、专业性

作案隐蔽性、销赃隐匿性等特征王琪轩介绍,“文物犯罪呈现出团伙性、专业性、作案隐蔽性、销赃隐匿性等特征,在司法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王琪轩表示,面对长期非法收购盗掘文物,数次仅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轻刑,拒不承认十余年前以巨额现金2000万元收购被盗掘古墓葬内文物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刘某,法院在充分保障其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口供印证+细节还原”模式建构完整证据链,通过数个言词证据、混合辨认对主要事实脉络的相互印证和诸多作案细节的高度吻合,对全案盗掘古墓葬和非法收购赃物的基本事实作出准确认定。鉴于被告人刘某拒不交代文物去向,导致难以依据实物鉴定文物价值而带来的司法认定难题,法院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根据有关部门对被盗掘古墓葬整体文物价值进行的评估鉴定并听取专家证人意见,在排除有其他年代墓葬叠加可能性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刘某长期经营古玩文物、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非法收购金额特别巨大的实际,有效运用推定规则对被盗掘、非法买卖的文物价值和被告人牟利的主观目的作出正确认定,并充分考虑被告人刘某拒不认罪和不交代文物去向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依法从严以倒卖文物罪在法定幅度内顶格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并重处罚金,使其受到应有刑罚惩罚,表明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和能力,并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和重要参考。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

买卖、收藏文物时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直播平台各大“文物鉴宝”主播热度火爆,掀起“探宝”热,不少人出于好奇和网络热度,在荒郊野岭进行探宝活动,这样的行为会有触犯法律的风险吗?“对文物的考古挖掘均需要经过专门审核批准方可进行。在户外进行探宝活动,如果只是简单利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未检测出结果或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处理,并未对文物造成破坏,当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如果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及时上报文物管理部门,而私自进行挖掘进而倒卖,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王琪轩说,私自进行“探宝”活动可能存在触犯法律的风险。如果探宝行为涉及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者破坏、私自发掘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非法活动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例如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探宝,即使未挖到文物,其行为也可能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王琪轩也提醒,依照相关规定,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买卖、收藏文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确保来源合法。只能通过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合法方式获得文物。二要了解文物性质。避免购买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参与来历不明文物的交易,对于出土文物、珍贵文物等,要明确其受法律保护,坚决不能进行买卖。三要遵守法律法规。在收藏和交易文物过程中,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文物交易活动。若对文物的合法性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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