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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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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1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发布公告、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同时开展立法问卷调查,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5日。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回收、停放、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或者电助力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大众、方便出行,注重安全、标本兼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相关工作经费,统筹推动消防安全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安全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指导电动自行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危害消防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规划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部门指导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建设;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维修和充电设施收费价格的监督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依法查处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

推行电动自行车车辆、电动机、蓄电池、充电器赋码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等数字化管理功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对废旧蓄电池回收、储存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回收和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不得翻新进行销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第八条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公共用地或者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建成的,可以依法划定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临时集中充电点。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配置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推动在商业区、商业综合体、公共交通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爱心驿站、城管驿站等公共区域设置停放充电场所或者换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消防装置。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当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等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价格,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额外加价收取电费。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通过竞价等方式,为居民住宅小区集中引入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免收或者降低场地租赁费用等方式,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在核算服务费价格时,应当从生产经营成本中扣除财政补贴建设资金。

第十条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在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使用集中充电设施充电。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单位在楼宇电梯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

鼓励、引导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提供场所的主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既有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

(二)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充电;

(三)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违反安全用电标准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或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接物业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相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救援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公共建筑,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选聘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日常安全维护工作,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施完整、使用正常。

鼓励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

第十五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代驾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禁止使用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企业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建设充换电设施,推行蓄电池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充电费用价格的;

(二)不分别标明充电电费和服务费价格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的;

(四)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承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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