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最终审核与核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并最大限度地防止误判或错杀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法定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审判程序:
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全面审查: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也是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
复核方式:
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一般采取书面核实方式。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可以确保每一个判处死刑的案件都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从而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