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行逮捕是指在特殊情况下, 无需经过审批环节即可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径行逮捕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有其他社会危险性因素。
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
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即不讲真实姓名与居住地址。
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存在以下社会危险性,也可以径行逮捕: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逃跑。
径行逮捕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以及及时收集证据和揭露犯罪。由于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径行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确保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径行逮捕,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法律程序,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