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房,也被称为非住宅,是指 除了住宅以外的非居住用房屋。这些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工业用房、交通用房、仓储用房、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科研用房、文化用房、新闻用房、娱乐用房、园林绿化用房、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用房。
非居房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并且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
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
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但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房屋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房,且一直按照非居住用途使用,则即使拆迁,房屋性质也不发生改变。
如果房屋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但后经过批准改为非居住用途,并且有相关审批文件,则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如果房屋以居住房屋名义取得营业执照,但实际用于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则可能不被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这些规定和原则有助于明确非居房的定义和范围,确保房屋性质的认定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