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 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具体来说,重复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
同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指的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对象,可以是财产、生命、健康等。
同一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事件或情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
投保人分别向不同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可能导致超额保险。
重复保险可以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前者是指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后者则没有超过保险价值。
此外,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重复保险还可以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
善意重复保险: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
恶意重复保险:投保人旨在为了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的公平,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