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是指 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点在于,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追认、授权、撤销、弃权等,即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而无需他人的同意或参与。
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包括:
单方性:
形成权的行使仅凭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他人的辅助行为或共同行为。
生效性:
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生效,但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可以撤回,不得撤销。
不可分割性:
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除斥期间:
形成权的存在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依赖他人的行为,与请求权不同,请求权需要通过他人的履行或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形成权的合理行使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例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种追认权就是一种形成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