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个人: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若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
这类人群可以让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
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这些家庭成员若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共同生活的人:
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保护令。
总结来说,任何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无论其民事行为能力如何,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当事人无法自行申请,其近亲属、相关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