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退查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
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证据不齐全或存在相应的矛盾。
犯罪构成要件欠缺
犯罪构成要件不完整或欠缺。
主要情节未予查实
关键情节未被彻底调查和证实。
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同案犯罪嫌疑人
未查清或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
程序性事由
侦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
证据搜集手段违法,导致证据的证明能力存在缺陷。
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未查清
存在其他未查清的事实,这些事实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检察院审查期限或办案压力
案件特别复杂,涉及材料多,检察院在审查期限内无法看完所有材料,因此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翻供或供述矛盾
犯罪嫌疑人翻供或供述内容前后矛盾,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总结来说,公安退查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证据矛盾、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情节未查实、遗漏重要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程序性违法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未查清。此外,检察院在审查期限内无法完成审查或面临办案压力时,也可能选择退回补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