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其他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事由。
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合同解除事由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离婚事由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