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缴契税的时间为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10日内。具体依据如下:
1.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进一步指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 《契税法》第三条虽然规定了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并提到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地方决定,但它并未改变契税的缴纳时间限制,即纳税人仍需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缴纳。
3. 多个其他来源也强调了这一时间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
综上所述,自缴契税的时间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的10日内,纳税人需在此期间内向契税征收机关申报并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