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
根据载体不同
实物证据: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和鉴定结论等。
根据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原件、购物发票等。
传来证据: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的照片、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
根据证据事实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收据、发货单、合同等。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根据证据与诉讼主张不同
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指那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指那些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根据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实物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鉴定意见: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的记录。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形式记录下来的声音、图像等,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这些分类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更有效地运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