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在延长审查期限方面有以下规定:
初步核实阶段
一般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立案审批阶段
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案件调查阶段
一般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案件审理阶段
执纪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
审理过程中,如果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中止审查
审查期间,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审查时限。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审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审查。自恢复审查之日起,案件审查时限连续计算。
这些规定确保了纪委在处理违纪案件时能够遵循明确的时间框架,并在必要时获得适当的延期,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