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以下几项: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补偿标准不同,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他补偿
对于未经登记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这些补偿措施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轻因征收房屋带来的经济损失,并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