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纠纷应该向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具体处理部门如下: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跨乡镇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山林权属纠纷:
由权属纠纷当事人各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山林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处理机关处理。
建议您在遇到山地纠纷时,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并可以寻求林业部门、国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助。在处理过程中,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