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然而许多业主为了美观或者方便
在装修时擅改入户门原有朝向
导致公共通道狭窄
影响邻居通行安全
邻里间产生矛盾,对簿公堂......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自更换入户门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本来楼道就窄,你一开门就占了一半”,这是刚搬入新家的小王对他的邻居小李的吐槽,原来小王发现,邻居小李私自将开发商原本设计向内开启的入户门更换为外开门,导致门开启时原本就不宽敞的公共通道占据了一多半的空间,小王与小李协商并联系物业进行协调,希望小李将入户门更换为内开门,但小李坚决不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王将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将入户门恢复为内开状态,并支付其5000元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莲湖法院庙后街法官封颖考虑到处理邻里纠纷不仅要解决当下纠纷,也要帮助双方修复邻里关系,决定积极推动双方调解,让邻里之间冰释前嫌。
她仔细研究开发商设计图纸,并前往小王家中实地查看,发现更换后的入户门确实占用了公共通道,给小王的日常出行造成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邻关系条款,向小李释法明理,告知她外开门虽属个人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结合邻里情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小李同意将外开门恢复为内开门,小王也不再向小李主张经济补偿,纠纷圆满化解,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本案是一起因房屋入户门朝向改动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虽然法律对住宅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作限制,但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5.8.5条明确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因此入户门虽然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但外开门的设置可能侵占公共空间或妨碍他人通行,构成“权利滥用”;如需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应主动与邻居协商,避免对邻居造成不便,否则需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法官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相邻关系中,更应当保持和谐的互帮互助关系,营造融洽的邻里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业主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分用途或利用专有部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来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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