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医疗费: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品费和住院服务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一至四级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支付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
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