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社会危险性:
检察院需要评估犯罪嫌疑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逃跑。
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危险:
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仍不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发生上述社会危险性,检察院认为有逮捕的必要。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干扰案件调查或销毁证据。
初步认定与风险评估:
检察院在批捕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充分考量,认为其存在逃避司法追究、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风险,因此必须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检察院批准逮捕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