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赔偿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和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些赔偿待遇旨在保障四级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需求,减轻其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具体的赔偿金额和待遇可能会受到当地工伤保险政策的影响,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