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辨认属于 视听资料证据。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视频辨认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形式,如果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则属于直接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视频辨认作为一种视听资料,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视频被剪接、剪辑或伪造,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那么该视频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使用视频辨认作为证据时,法院还需对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