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的规定出自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申请: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特殊情况: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期终止:
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若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然,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她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并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