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的工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实际工作日累计:
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含试用期),按实际工作日累计计算工龄。
包括在职期间:
工龄包括在职期间以及因工伤、生病等原因暂时停工但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
在实行社保政策之前有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实行社保政策后正常交费的年限,两者合并计算。
合并计算:
下岗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其下岗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特殊情况下的工龄计算:
职工因调动、调派、企业停工歇业或破产等情况调动工作,其前后工龄应连续计算。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养老保险不用缴费,相应此期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连续工龄)。
工伤或疾病治疗期间:
因工负伤或疾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他特定情况:
例如,知青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以及归国华侨职工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请注意,具体的工龄计算方法可能因地区和企业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