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 《公司法》存续。具体依据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同时,该条也指出,在出现这些情形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具体要求,即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法》第三条:
定义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性质,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为公司的存续提供了法律基础。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条:
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财产未分配给股东时,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存续,包括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特定解散事由出现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来延长公司的存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