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的一种 特定目的税。这种税种的征收旨在引导资金合理流向,优化投资结构,并防止重复建设。建筑税适用于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含外汇贷款)、各种自有资金(含主管部门调剂使用的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
建筑税属于行为税类,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城镇集体企业以自筹资金从事的基本建设活动进行征收,而不对城乡居民、个体经济、乡镇企业等兴建房屋或其他基建活动征税。
建筑税的征收始于1979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扩大,自筹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增长迅速,导致了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过度膨胀和投资结构的不合理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并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综上所述,建筑税是一种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通过征收建筑税,国家能够更有效地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