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付款方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使用简称代替。
虚开发票:
包括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但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发票。
假发票:
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真伪。
发票专用章不合规:
发票上必须加盖合规的发票专用章。
票面信息不全或不清晰:
所有项目应一次性如实填写,填写不全或不清楚的应拒收重开。
涂改票面信息:
发票项目填写错误不得手工涂改,涂改的应拒收重开。
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相关发票的项目名称栏次要有正确的简称。
发票项目名称笼统,无明细:
如只开具食品或办公用品等,需附清单且必须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如兼营业务开具错误的税率发票,不能入账。
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
不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发票上盖公章、财务章等:
发票只能盖特定规格的发票专用章。
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时,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代开的专用发票未盖本公司发票专用章:
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发票不能使用。
没有实际交易发生:
完全虚开的发票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仅会被税务机关罚款,还可能涉嫌犯罪。
收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时,应拒收并退回,否则损失可能需要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