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级伤残包括以下方面:
人格改变;
单肢体瘫肌力4级;
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烧伤植皮≥1/5;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全身瘢痕面积≥20%;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 边缘智能;
32. 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3. 颅骨外露;
34. 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35. 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36. 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37. 全身瘢痕面积40%~49%;
38. 外伤性青光眼;
39. 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40.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41. 发声及言语困难;
42. 一耳或双耳缺损>1/3、<2>;
43. 牙糟骨损伤长≥6cm,牙齿脱8个以上;
44. 舌缺损小于舌的1/3;
45.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46.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47. 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49.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0. 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51.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这些标准涵盖了身体的不同部位和功能损伤,用于评定伤残等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评定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医生的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