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收购资产:
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大部分或全部的资产。
收购股票:
管理层从目标公司的股东那里直接购买股票。
综合证券收购:
收购主体对目标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包括现金、股票、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组合。
强制收购:
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故意收购:
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
善意收购:
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标购:
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部分标购和兼并标购两种情况。
协议收购: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收购条款达成协议,通常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这些形式各有特点,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购场景和需求。在进行股权收购时,收购方需要根据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