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卖淫嫖娼行为通常依据以下标准:
主观目的:
卖淫行为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即卖淫者在提供性服务时,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
交易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中,通常会有金钱、财物或其他形式的物质交换。
行为主体:
涉及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的性交易。
协议达成:
行为主体之间需要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可能表现为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实施情况:
可能已经着手实施性交易,但由于某些原因(如警方介入、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等)尚未发生性关系,或者性关系已经发生但金钱交易尚未完成。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是犯罪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请注意,判定卖淫嫖娼行为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且可能受到地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如“提供手淫服务”,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认定和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