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险基数是指用于计算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根据相关规定,工资保险基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计时工资
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等。
计件工资
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以及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等。
奖金
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等。
津贴和补贴
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各种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物价补贴等。
加班加点工资
对法定节假日和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劳动者因病、婚、丧、产假、工伤及定期休假等原因职工的工资及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等。
其他工资
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此外,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税等,也应纳入缴费基数。
总结:
工资保险基数包括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