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嘱应当在 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具体流程包括:
提出申请:
遗嘱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产权凭证、医院诊断证明等。
提交材料:
遗嘱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涉及的不动产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以及其他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公证处受理:
公证处会对申请进行受理,并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欺骗等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
公证处将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及完整性等。审查通过后,公证处将予以确认并公证。
领取公证书:
审查通过后,遗嘱人可以在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建议:
遗嘱公证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如果遗嘱人行动不便,可以书面或口头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需要提供详细的证明材料,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