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表决是指 股东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对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有关事项表明其赞成、否定或弃权的意思,并在股东大会之前提交给公司,从而产生表决权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这种表决方式允许不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书面方式参与表决,确保其表决权得到体现。
具体操作上,公司会在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中附上书面表决票及相关的法定参考文件。书面表决票上需详细记载每项议案的股东赞成、反对和弃权情况,并包含必要的必要事项,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若股东丢失了书面表决票,可以向公司请求重新交付,但私自制作的书面表决票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股东会书面决议需要全体股东签名和盖章,对所有的股东均有效。它涵盖了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项,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各类报告以及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等。
综上所述,书面表决是一种重要的表决方式,它使得无法亲临现场的股东也能有效地参与公司治理,保障了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决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