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之所以难定罪,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法律制裁不足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当传销组织涉及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才会被追诉。这意味着对于规模较小的传销组织,公安机关无法立案。这种高入罪门槛使得许多传销活动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证据收集困难
传销组织通常会收走申购单和协议书等关键证据,使得受害者难以提供自己被骗的证据。此外,上下级关系和团队计酬的证明也很难获取,增加了取证的难度。
执法力度和衔接不畅
工商机关作为主要的执法机关,其执法机关权限有限,执法力度往往不够,缺乏进入私人住宅强制执法的权力和技术手段。而且,公众普遍不了解工商机关的职能,导致受害者在遭遇传销时不知道应该寻求工商机关的帮助。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例如,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若不构成犯罪,则应移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这种机制上的不畅导致了打击传销的效果不佳。
难以查清全案事实
传销组织严密,一个级别的组织领导者只知道自己级别的事,下一级别人员对上一级别人员的情况知之甚少,所以难以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致使全案犯罪事实难以查清,影响深挖共同犯罪。
追诉标准不尽合理
当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要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行为人在传销活动中所处的层级,一般仅能以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定罪处罚,而对非法传销行为本身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情形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量刑上分为两档:第一档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是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目前法律只对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对量刑情节中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
传销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
传销活动往往打着各种旗号,如“创业”、“红海蓝海”、“外贸”等,形式上难以识别。传销组织者在形式上也是挖空心思,使得大部分人无法一眼分辨其传销本质。
电子证据的取证和保管困难
传销组织通过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和人员,对关键数据采取加密、自动删除、远程修改等反侦查措施,服务器往往也是异地托管,甚至在国外托管,这些都给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案件带来困难。
综上所述,传销难定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制裁不足、证据收集困难、执法力度和衔接不畅、难以查清全案事实、追诉标准不合理、对“情节严重”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传销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电子证据的取证和保管困难。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需要从法律、执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加强综合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