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等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具有同等危险程度。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导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樊某为泄私愤,无视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其手段极为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